错金银鸠杖首
汉代金银器物。出土于西安市区,现藏于西安市文物库房。鸠杖,杖头刻有鸠形的拐杖,汉朝由官府发给年70岁以上老人,反映了汉代的敬老习俗。汉时,一般在八月授予老人王杖。王杖制度起源于周代的“齿杖制度”,而以鸠饰杖则由原始先民的鸟图腾崇拜演变而来。在鸠杖的权杖功能进一步弱化时,逐渐融入新的含义。从周代“献鸠养国老”到汉代“助食养老”,鸠杖寓意养老逐渐形成。汉代王杖制度进一步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据郭浩《汉代王杖制度再探》考察,汉代赐老人鸠杖以助养老,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刘邦始作鸠杖的说法虽为民间的传说附会,但鸠杖寓有“食之令人不噎”之意,也非空穴来风,无中生有。如1972年甘肃武威旱滩坡出土鸠杖首就呈“作蹲伏状,张口含食之态”。1969年山东济南无影山出土载人载鼎陶鸠以及彩色负壶陶鸠,鸠鸟与饮食用的鼎、壶结合在一起,在汉人意识里,鸠鸟确有助饮食之意。同时,鸠杖也与“孝”联系起来。如《太平御览》卷九二一引东汉蔡邕《琴操》:“舜耕历山思慕父母,见鸠与母俱飞鸣相哺食,益以感思乃作歌”,同书还引用《会稽典录》等书中许多鸠鸟与孝子关连的事例。山东日照出土的汉代鸠杖就呈现为一鸠鸟翼护着两只雏鸠的生动场景,这种场景在出土的汉画像石、陶佣以及儿童铜鸠车上都可以见到。
王杖制度的实行至少不迟于吕后二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明确记载:“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此律令明确规定符合一定年龄、爵位的老人可以享有受杖的待遇。学界已对此简文加以注意,但似乎都不能在逻辑上证明此处“杖”即为“鸠杖”。有趣的是,出土《二年律令》的M247墓主人的棺中就发现一根鸠杖。《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 年1期)一文说到,M247墓中“历谱惠帝元年即公元前194年条下,记‘病免’,知墓主此时年事已长。他死在吕后或更晚一点的时间,年纪自己老迈。这与其棺中随葬老人所用鸠杖,是相合的”,依此可认定《二年律令》中“仗”指“鸠杖”确凿无疑。
王杖制度的具体内容见于武威汉简《王杖诏令册》中,其中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诏令说到:“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此诏令明确规定杖首为鸠,鸠杖相当于节,《汉书·高帝纪》师古注曰:“节以毛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节,因以为名,将命者持之以为信”,节是一种享有某种权利的象征,鸠杖也便成为老人享有特权的凭证了。此外,据宣帝诏令中有“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的说法,再联系到当时民间也流传刘邦作鸠杖之说,王杖制度疑在刘邦之时就已实行。武威汉简《王杖十简》、《王杖诏书令》,授杖老人享有一定的特权,第一,享受比六百石官员礼遇;第二,行走弛道旁道的特权;第三,经济上给予王杖主一定的优待,经商不要缴纳市税,还可以与“山东人”一样免除赋役;第四,吏民不得随便征召、殴辱王杖老人,否则视为大逆不道。 王杖制度的实施对象是普通百姓,抑或退休官吏、地方三老,学术界看法不尽一致。尹湾汉简《集簿》记录了东海郡授予王杖的统计数字,简文云:“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
在全国许多地方,只要征召、侮辱老人的,都无一例外的受到“弃市”的严惩,可知至少在宣、成时期,王杖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严格地执行。虽然王杖制度基本上是面向全国老年人的,在制度的执行上也显得较为严格。但由于受到王朝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执行上肯定会大大折扣的,不可能始终如一的。如东汉安帝诏书云:“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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