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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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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首次试交易50克小金条
SGE品牌
上海黄金交易所(外文名:Shanghai gold exchange)(以下简称上金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等贵金属交易的国家级金融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运行。她的成立实现了中国黄金生产、消费、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是中国黄金市场开放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上金所顺应中国经济崛起和金融改革开放大势,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抢抓机遇,克难奋进,推动中国黄金市场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跨越式发展,已逐步成为中国黄金市场的枢纽以及全球重要的黄金、白银、铂金交易中心。目前,中国已逐步形成了以上金所集中统一的一级市场为核心,竞争有序的二级市场为主体,多元的衍生品市场为支撑的多层次、全功能的黄金市场体系,涵盖竞价、定价、询价、金币、租借、黄金ETF等市场板块。2020年,上金所黄金交易量、实物交割量均居全球交易所市场前列。
2014年9月上金所启动国际板,成为中国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2016年4月发布全球首个以人民币计价的黄金基准价格“上海金”,有效提升了我国黄金市场的定价影响力;2018年9月正式挂牌中国熊猫金币,打通了我国黄金市场与金币市场的产品通道;2019年10月正式挂牌“上海银”集中定价合约,为国内市场提供白银基准价。上金所近年来还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搭建“黄金之路”,积极落实与相关省份和沿线国家、地区黄金市场的全方位对接以及战略合作,中国黄金市场的竞争力及影响力日益增强。
截至2020年底,上金所会员总数280家。其中,普通会员共计156家,包括金融类会员31家,综合类会员125家;特别会员共计124家,包括外资金融类会员7家,国际会员89家和券商、信托、中小银行等机构类的特别会员28家。
上金所实行“集中、净额、分级”的清算原则,目前主板业务共有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18家,国际板业务共有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9家。上金所实物交割便捷,在全国36个城市地区使用指定仓库共计70个,满足了国内包括金融、生产、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等各类黄金产业链企业的出入库需求。
未来,上金所将继续在人民银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国家利益为使命、以服务央行履职为职责、以黄金市场稳健发展为目标,认真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严格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业务发展,沉着应对各项风险挑战,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国际一流的综合性黄金市场建设再上新台阶。
标准黄金、铂金交易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非标准品种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实行自主报价、协商成交。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所主要实行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下午15:30,晚上19:50-2:30。交易所的商品有黄金、白银和铂金.黄金有Au99.95、Au99.99、Au50g、Au100g四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u(T+5)与Au(T+D)两个延期交易品种及Au(T+N1)、Au(T+N2)两个中远期交易品种;白银有Ag99.9、Ag99.99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g(T+D) 现货保证金交易品种;铂金有Pt99.95现货实盘交易品种;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作为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的交割原则,在全国37个城市设立55家指定仓库,金锭和金条由交易所统一调运配送。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一起构筑成我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未来,交易所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一如既往,与时俱进,为我国黄金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上海黄金交易所
基本职能:
(一)提供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组织、监督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结算、交割和配送;
(四)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五)生成合理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六)监管会员黄金业务正常进行和交易合约按时履约,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八)沟通国际国内黄金市场、加强与国际黄金行业的交流;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组织形式: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现有会员108家,其中商业银行13家、产金单位24家、用金单位61家、冶炼单位8家、造币单位2家,会员分散在全国26个省;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会员中金融类14家、综合类77家、单项类17家;据初步统计,会员单位中年产金量约占全国的75%;用金量占全国的80%;冶炼能力占全国的90%。
基本业务
开户
一、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要求及流程:
1、 开户要求:凡属国内热衷或需求黄金、铂金和白银实物与投资投机的机构及人员均可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开户要求由会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上海黄金交易所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4)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企业需提供,不是均不需提供)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指令委托人身份证
以上证书的复印件各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 正确填写《客户须知》、《黄金现货委托代理交易协议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4、 由会员报上海黄金交易所审批备案。
5、 把开户保证金壹万元打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帐户。
6、 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生成客户交易代码,开户完成。
二、开户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的划入:
为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客户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资金的划转有着严格控制。
1、资金存入或帐面划转的方式打入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行的代理专管帐户。即:
开户行: 帐 号:
2、客户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划入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部划入金额的详细情况并将银行回单传真给公司财务部。
3、公司财务部在收到资金并核准无误后,在开盘时间20分钟内确保资金及时划转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部帐户,并通知客户入金完成。
4、客户即可通过网上客户交易系统自助查询入金情况。
交易方式
交易所开业初期进行现货黄金交易,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品种
交易所实行标准化交易,交易黄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黄金交易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保留两位小数),金锭的最小交易单位为千克。金锭的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交易的商品有黄金、白银和铂金。
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盘09:00-11:30 午盘13:30-15:30 晚盘20:00-02:30 ,晚盘19:50竞价,周一晚交易计入次日,依次类推周四晚计入周五交易,节假日休市。
资金清算
交易所指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16家银行作为清算银行,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仓储交割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在全国34个城市设立41家指定交割仓库,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黄金调配由交易所统一调运,交易所负责配送,保证交易后3天内拿到黄金。
质量检验
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承担金锭、金条质量标准、合格冶炼厂及品级资格认证、对产品质量纠纷进行仲裁检测等工作,交易所交易的金锭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的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质量标准的黄金,合格冶炼厂对其产品质量终身负责。
交易费用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2012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手续费标准:黄金品种: Au(T+D)手续费率从0.03%调降至0.025%;黄金现货品种手续费率从0.045%调降至0.04%。 白银品种:手续费率从0.03%调降至0.025%。铂金品种:手续费率从0.05%调降至0.045%。其他品种(合约)手续费率不变
税收原则
经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通过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执行免征增值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银行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原则在供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进行调剂,参与市场交易、提供黄金抵押、租赁、代理和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等金融服务,从而进一步活跃交易、促进流通。
系统服务
上海黄金交易所将积极维护和保障会员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以会员为本,为会员的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
系统平台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系统网络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该系统采用上海、北京双中心备份的体系结构和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国家公共数据分组交换网与金融卫星专用网互为备份,共同分流,形成全国范围的实时交易系统。系统设计合理、技术先进、功能齐全,运行安全可靠、快捷,该系统可以满足未来的会员黄金交易需要。
质量保证
交易所委托权威质检机构对入库黄金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制定一整套质量管理办法,保证交易黄金的品质含量。3.资金安全:通过指定清算银行的全国网点进行资金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管理会员保证资金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方便、快捷。4.信息共享:可实时接收和查询黄金交易所的行情,国内外黄金等贵金属的交易行情、评论和
询价业务
上海黄金交易所(简称“上金所”)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合作推出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并于昨日举行了业务联合上线仪式。截至上线仪式结束时,已有包括工行银行在内的9家机构参与了询价业务试运行。
此前,上金所的产品主要采取竞价撮合的交易模式。而在询价交易方式之下,交易方可以直接报价和交易,银行间市场交易主体以双边授信为基础,通过自主双边询价完成交易。分析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或有助于增加国内黄金市场的流动性。随着这项业务的展开,市场流动性将进一步提升,而中国市场在黄金价格走势上也将起到更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全球第二大贵金属需求国中国来说,是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
“十年前上金所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展了黄金现货市场,十年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金所共同坦诚合作,开创国内跨市场要素市场合作的先河,在国内首创两个单位共同推出一个产品。”上金所理事长王喆昨日表示,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将与上金所此前的竞价业务优势互补,未来必成为黄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个交易品种,根据协议,上金所主要负责做好黄金询价业务的市场制度建设、市场准入、新产品发布等,并负责清算和交割服务,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配合负责询价交易的交易系统建设。根据银行间黄金询价的业务规则,先是由交易发起方发送询价请求,输入黄金询价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入或卖出数量,等待交易报价方回应价格。交易报价方接到询价请求后,综合考虑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卖方向信息后输入价格和价格有效时间,发送给交易发起方确认成交。
上海黄金交易所批准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名单:
企业金锭编码 企业名称
A 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
B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
D 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
I 福建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厂
J 广东高要河台金矿
K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
L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金昌冶炼厂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同;
(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解散的,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拥有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黄金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交易所的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应选派若干名交易员,交易员须经过交易所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入市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它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年会费4万元;自营会员,资格费30万元,年会费3万元。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章的会员,可提请理事会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会员因故被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会员转让交易席位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交易业务,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基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目或者交易所本章程所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监督总经理履行职务行为;
(五)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选;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和转让;
(九)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对涉嫌违规的行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十二)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
(十三)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四)审定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由9人至15人理事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派。交易所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提名交易所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人民银行提议;
(二)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下设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2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八)决定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惩;
(九)本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聘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报告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五十条交易所实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则。
第八章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和经具有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从税后利润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或理事会决议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交易所设立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
第五十七条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风险基金的拨款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五十八条风险基金的管理
交易所对风险基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风险基金的使用
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力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基金的使用需由理事会决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条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市场发展的投入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六十一条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发展基金主要是为适应市场发展,开拓市场业务,进行人员培训,实施市场建设方面的投入。发展基金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会员单位(284个)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
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陕西金控黄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灵瑞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安盛华集团有限公司
宝泉钱币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富盈家黄金有限公司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福润金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常州市点金金业有限公司
成都高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天鑫洋金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银星金店有限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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