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4:36 点击次数:24 文章作者:
——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4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而制定的。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条例施行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