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5:23 点击次数:24 文章作者:
——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上下级行之间划分信贷资金管理与使用权责的制度。亦称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各国由于经济管理体制不尽相同,在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上也不完全一样。在一国之内,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具体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地说,都是从高度集中管理走向逐步下放权限。中国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银行系统全面编制信贷计划,相应形成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建国以来,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以下四种形式:统收统贷即基层银行的一切存款上缴总行,一切贷款由总行按项目对各分行核批指标;分行又将指标批给各支行,各行在指标范围内掌握发放贷款。各项贷款指标分别掌握,不能相互调剂使用;除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在原核批的贷款指标不够,基层银行可以边贷边报外,其他各项贷款如需突破中央下批的贷款计划,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事先申请追加指标,经批准后方能增加贷款。从建国初期至1978年,其中除1959年至1961年初一段时间外,信贷计划的管理,基本上都是实行这一体制。这与整个国民经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有直接关系。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动即除了必须由总行管理的一部分存、放款(如中央财政存款、中央各工业部直接管辖的大企业放款等)外,其余存、放款都交给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统筹管理。总行对分行采取差额包干办法,按照计划,分行存款大于放款,多余资金上缴总行,放款大于存款,短缺的资金由总行调剂解决。这个办法从1959年开始实行,其目的是为了调动地方政府部门对管好用好信贷资金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当时“左”倾思想泛滥,管理松弛,信贷资金下放地方管理后,不少地方滥放贷款,致使信贷资金大量用于积压物资、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迫使国家不得不在计划外增加货币发行,加剧了国民经济的困难。因此,于1961年4月停止执行这种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即总行对各分行下达年度信贷计划时,同时下达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有关项目的差额。资金来源大于运用的差额为存差,多余资金上存总行;资金运用大于来源的差额为借差,不足部分向总行借用。不论对总行上存资金或借用资金,均按联行计息。各分行在保证不突破差额包干的前提下,工业贷款指标和商业贷款指标可以互相调剂;多吸收的存款和节约的信贷资金,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贷款政策和原则,用于增加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这种“差额包干”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于1979年在部分省试行,1980年在全国实行。这个体制与“统收统支”的体制相比,其优点表现在:(1)促进各级银行注意开展存款业务,广泛组织资金。因为存贷挂钩,多存可以多贷,存款的多少,对贷款规模有直接的制约作用。(2)各级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的需要,及时进行贷款项目之间的调剂,合理调整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3)有利于提高银行计划工作水平。实行差额包干的办法以后,存款和贷款的任何变化,都会在“差额”上有所反映。如果运筹不当,不是突破包干数额,就是造成信贷资金积压。这就要求各级银行必须经常计算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预测存、贷款的变化趋向,灵活调度,合理运用资金。这一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是存贷挂钩没有限制点,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把“多存多贷”变为“多贷多存”,通过派生存款无限扩大信贷规模,不利于稳定货币流通。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1984年在信贷计划管理上也作了相应变化,使“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体制较前大为完善,主要表现在:(1)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等财政性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也要按一定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由于相当一部分信贷资金直接为中央银行所掌握,就可以对专业银行扩大信贷规模进行控制。(2)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各项信贷计划指标的管理划分为两类:一类为指令性指标,包括存、贷款差额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年末计划和年内发放计划;农业贷款年末计划和年内最高额计划。这类指标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另一类为指导性计划,包括各项工商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各项存款计划。这类指标可以在存、贷差额计划内,实行多存多贷。各项贷款指标可以互相调剂。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1985年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就是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划分资金,就是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给专业银行总行后,作为各行的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实存实贷,就是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实贷实存办法。相互融通,就是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地区内各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