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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命金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6:31      点击次数:66      文章作者:
——杀人罚金。云南傈僳族有习惯法,在械斗结束后,如果一方死亡的人太多,另一方必须付给偿命金。据王连芳(《中国民族宗教网》2009-04-07)《“礼貌”械斗》:解放前,怒江傈僳族地区经常发生被称作“奢来合”的民族内部械斗。械斗时间短则几天,长则达十多年,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一场械斗停止后,双方请中人调停。一方不同意,则再约下一场械斗,如双方决定不再械斗,就必须按中人调解结果办。中人先按双方死亡人数折抵,一命抵一命,多死人的一方将得到偿命金。一条命要赔九条牛、九件铁器,中人宣布死亡人数少的一方为械斗胜利者。胜方回村寨,大家在野外杀猪宰牛庆祝。头人要率众到离寨门很远的路上迎接表现勇敢的成员归来,并依寨子经济状况,奖励他银手镯、公鸡、酒、蜂蜜等。接着,全寨要分摊付给败方的偿命金。败方得到偿命金也是集体分配,死者家属可多得一些。无论胜方败方,对死者家属生产生活都有照顾,认为死者是为大家而死,其家属理应受到关照。械斗败方多死了人,损失了青壮劳力;胜方虽少死几个人,却因偿命金的支付,使本来就穷的村寨、家族更是穷得喘不过气来,有的甚至因此家破寨亡。但是,胜方极少发生拒付偿命金的事,个别拒付的,经土司府或设治局裁决,最终得以支付。傈僳族的械斗不以杀伤人命为目的,胜方要为败方支付偿命金,不像学者们所说的“血族复仇”。可以叫做“礼貌械斗了”。这样的械斗不过是为了“争个理”。杀人罚金或曰偿命金,在阿拉伯部落也有眦习惯。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沙宗平译在《〈麦地那宪章〉——穆罕默德代表迁士和辅士与犹太人之盟约书》(牟钟鉴主编:《宗教与民族》第六辑,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8月)中说:被害人家属可以选择接受“杀人罚金”或者要求“以命偿命”,一译血锾。有多则“圣训”提及,如“阿木尔的传述:穆圣说:‘故杀信士者……血锾是30头5岁母驼,30头4岁母驼,40头3岁母驼。这是血锾的标准,自己评议亦行。’”又如“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误杀的血锾是20头5岁的母驼,20头4岁的母驼,20头1岁的母牛犊,20头1岁的公牛犊,20头2岁的母牛犊。’”均见陈克礼译:《圣训经》(全集),民间出版,1998年,第380页。凡无故杀害穆民,且有(杀害穆民)证据者,将为此偿命,除非被害人家属予以宽恕。全体信士对此均具有义务,除非此事循惯例而获得解决。接受其杀人赎金(即偿命金),凶手可以获得赦免。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5-10世纪)也有偿命金制度。偿命金制度是没有监禁的时代所特有的很切合实际的制度。偿命金(WERGELD)的规定因此十分细致。它的原则是公正、正义。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它是有效的、低成本的。不列颠世俗贵族常常被泛称为“贵人”或“贵族”(ealdormen)。起初,享有政治特权的氏族贵族被称为“哥塞特”(gesiths)。他们平时出入宫廷,帮助国王管理国家,战时聚集国王麾下,筹措谋划,率兵搏杀。可见他们原是一种类似于王室亲兵的军事贵族。就词义来看,“哥塞特”除包含着地位显赫重要的意思之外,还说明他们与国王关系密切,是“头领的扈从”、“国王的友伴”。国王巡游各地时,他们奉命伴随。国王与贵族的“友伴”关系,最早可以追溯到6世纪乃至更早。在盎格鲁-撒克逊统治者所占领的各个地方,不论是国王还是首领,都有出身良好装备齐全的贵族卫队时时跟随。在7世纪的威塞克斯,平民刻尔和贵族哥塞特之间的最基本的区别,是著名的《伊尼法典》关于偿命金的规定。它指明,一个哥塞特的偿命金为1200 先令,是自由农刻尔的6倍。不仅在成文法里,而且在当时各地的习惯法中,也都强调了贵族和社会其他阶层的社会地位的区别。在西撒克逊,哥塞特的赔命金是刻尔的3倍。但在威塞克斯,情况要复杂些,有一个赔偿金为600先令的阶层,他们的确切身份和起源仍然不明。大约在9世纪,不列颠贵族的称呼“哥塞特”渐渐被“塞恩”(thegn)代替。与其先辈“哥塞特”一样,塞恩的死亡偿命金也是1200先令。塞恩和农民的区别也是当时英国社会中的一个基本分界线。在威塞克斯和麦酉亚英管区,塞恩的赔偿金是“刻尔”的6倍。在诺森伯里亚,两者之间赔偿金的差别甚至更大。而在诺曼征服之前的肯特,塞恩是指那些和刻尔的生命赔偿金相同的人。国王的塞恩人数最多,地位显赫。艾塞尔雷德二世的塞恩不少于20人。高级塞恩又可拥有自己的塞恩,数目或多或少。即使在国王的塞恩中,也有地位和经济待遇的区别。当时《伊尼法典》中的“有地哥塞特”和“无地哥塞特”的划分则反映了国王宫廷亲近上层贵族的区分。前者是那些因劳绩得到国王赐田的贵族,其赔命金是1200先令;后者则是一种仅在宫廷得到赡养费的贵族侍从,赔命金 600先令。在诺森伯里亚前期的赔偿金表上,也可以看出塞恩的等级差别。通常,贵族的塞恩的赔偿金是刻尔的6倍,即2000司雷萨斯(thrymsas)。其他多数塞恩和教士的赔偿金也是这样。在一般塞恩之上,还有可获4000司雷萨斯的高级塞恩,他们是国王的高级总管和贵族。伯爵和主教的赔偿金是8000司雷萨斯,大主教和王子的赔偿金为 15000司雷萨斯。在盎格鲁萨克森时代初期,自由农民之间的纠纷是由群众的百户法庭来处理的。从册封土地开始,贵族也开始篡夺封地上的司法权。最初领主只是取走领地内群众法庭的罚款。后来他们为了便于管理领地内农民和攫取罚金,便在领地上设立法庭。在盎格鲁萨克森时代后期,不管是自由农民或不自由农民,都逐渐陷于领主的司法权控制之下。这样,欧洲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人人必须有领主”已经普遍地树立起来了。同时,从《末日审判书》编制体例来看,在每个伯爵领地之下,都以大地产(国王的、大领主的、教会的)为单位,而在每个大领地之下,又以庄园为基层单位,把全国的土地和人口编制统计出来。于是在英国,欧洲封建制度的第二个重要原则“所有土地都有领主”普遍地树立起来了。 这一时期,维兰的偿命金是200 先令。参见意达儿(2009-03-06)《中世纪英格兰农奴身份之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