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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寻宝觅金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8:15      点击次数:98      文章作者:
——海上寻宝觅金的法律准入制度。沉船打捞权利及打捞物品处置向来争议不断。根据1910年布鲁塞尔会议制定的国际法,沉没于公海中的任何东西谁捞归谁。在《联合国海洋公约》颁行之前,海上打捞珍宝依据的都是一般的国内法和习惯法。但随着争议频率的增加,颁行一部规范各沿海国海洋行为的法律就显得非常必要了。1982年4月30日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并颁行的《联合国海洋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诸方面的多项权利。该《公约》共分17个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446条。其内容涵盖了海洋法的各主要方面,包括:领海和毗邻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制度。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公约》在我国生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12公里的领海,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陆地领土的主权;还可在领海以外建立毗连其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毗连区,并有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权利。二是根据《公约》,我国可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对这两个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海域的资源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是我们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第二空间。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管辖海域的面积可能扩大到约300万平方公里。三是《公约》还确立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的原则,在公海享有六项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立人工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有利于我国在公海和国际海底享有相应的权利,打破了世界海洋霸权主义的垄断。四是为我国维护海洋主权和主权利益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现在各国都开始重视自己的海底资源,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西班牙为打捞1802年沉没的“朱诺号”三桅船的残骸曾与美国人本·本森争论不休。这艘船是从古巴驶向西班牙途中在比尔希尼亚海岸附近沉没的。当时,船上装有70万个金币和22吨银子。西班牙的理由是“朱诺号”是一艘战舰,根据国际法,它的残骸都应归西班牙所有,而且打捞上来的物品也应作为公共文物。在经过一段僵持后,美国政府接受了西班牙的意见,并将这艘船的沉船海域保护起来。虽然打捞一艘沉船至少需要2亿比塞塔的经费,但是西班牙人希望“国家在任何时候、面对任何国家都要保留收回属于自己的宝藏的权力”。在国际海域从事打捞活动还存在着许多法律盲点,如果处理不好,各个国家对公海内的沉船提出所有权要求,正如潜水员和海事律师对此深表担心那样:“他们将打开真正的潘多拉的盒子放出牛鬼蛇神。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在各国、各国人民和商业利益之间制造纠纷。”随着世界海底考古打捞业的突飞猛进,各国也就海底沉船打捞权和财产所有权开始严格立法。对于海底发掘出来的财宝,50年前可能都归找到财宝者自己。但现在不同了,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多数欧美国家要求皆归国有,也有的国家规定由沉船打捞者和国家分享,分享比例,有的国家如海地规定找到者可得50%;葡萄牙根据打捞物品的估定价值和打捞的难易程度,规定打捞人员可分得30%-70%的份额,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牙买加和美国的佛罗里达州规定找到者可得25%;有的国家规定找到者只能得10%,还有的国家干脆禁止私自打捞。法国5000公里的海岸线下埋藏着许多沉船,但是,法国的法律使得有责任感的私人的勘探者不敢越雷池半步。在1989年以前,法国只允许打捞人员保留大约1/3的打捞物品——若是他们呈报他们的收获的话。现在,凡是在法国12海里以内打捞的沉船就自然成为国有财产,国家只是根据打捞物品的考古价值给打捞人员一定的补偿。据估计,法国2/3的打捞工作没有上报,而有责任感的私人勘探者则干脆转移到别处去。有人说,法国是世界上遭到掠夺最严重的国家。同时,法国、英国及大部分西方国家只允许那些被认为是称职的和诚实的船队在自己国家的海域进行潜海搜寻。和法国一样,其它国家的政府也发现它们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之中:如果法律制订得太严,就会出现黑市,尤其是在那些走私活动猖獗的贫穷国家中。“海盗们”趁着夜色,进行野蛮抢劫和掠夺,把金属熔化,造成对历史的极大破坏。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严格,打捞公司就往法律真空国家或管理松散的国家跑,因为从别国或者公海打捞上来的第三国文物的归属问题,国际上尚无定法。《公约》虽然明确规定,对于在国家管辖权之外的海底及其领土发现的具有考古和历史价值的文物应予以保护,并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加以处置,特别要注意来源国(文化来源国或历史、考古来源国)的优先权。但这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水下考古工作,基本没有依照这一原则进行,而是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国政府或与打捞公司合作自行打捞。近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牵头制订了《国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旨在对各国的开采行为进行规范,但这一公约因不同意见太多,并尚未得到英美等主要“寻宝”国家的认可,至今仍未获得通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很明显,现在的寻宝者多集中在综合国力强盛、技术力量雄厚的新兴工业国家,制定并实施现代国际法律体系的主力当然也是这些强势国家集团。而古代沉船及其沉船上的金银财宝大都属于那些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这些国家在近现代大都处于被侵略、被掠夺、被支配的地位。即使是进入21世纪,这些国家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它们都是强势国家集团不公平游戏规则的被动接受者或受害者。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很多,这里仅举一个有关中国的例子。2003年8月,6件明太祖朱元璋的墓前石雕,在菲律宾海底洞穴中沉睡了百年后,出现在美国探险家格雷科的家中。这批被业内人士评为“国宝级”文物的石雕刚见天日,就引起了国内外考古界的广泛关注,南京市中山陵园管理局文物处处长王前华表示,6件石雕可能是明孝陵功臣墓前的文物。据报道,这批6座石雕包括2尊一文一武、2米多高的石人雕像,各重3000磅;2匹2米高、2.6米长的石马和2头体积稍小的石羊。据考证,这6件石雕是明太祖墓前的珍品,1903年被人盗走,在广州被运上船,送到菲律宾东北角班乃岛附近,藏在数十米深的海底洞穴中。格雷科说,他在香港找人做了鉴定,每件估价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这批文物5日在洛杉矶格雷科家中展示,前去观赏的访客包括来自北京、上海、香港不愿透露身份的人士。按史料记载,明孝陵神道上共有4对,分别为2对文臣和2对武将,另有石像12对,并不缺少。这批石雕比明太祖目前石雕规格小,而且还有石羊,很可能是功臣墓前的文物。明孝陵有12座明代功臣墓,但目前只发现了歧阳王墓等6座,还有燕山侯孙兴祖等6座功臣墓没有被勘测出。国家文物局有关人士表示,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公约》虽然提到了“特别要注意来源国(文化来源国或历史、考古来源国)的优先权”,但这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缺乏可操作性。这批文物是在菲律宾的海底打捞上来的,所以涉及《国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按照《国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做法,国际上会先看文物的打捞地点,然后再看该打捞行为是否合法。由于这6件文物是从菲律宾海域内打捞上来的,而且打捞者是美国老兵,所以这批文物已经不是中国的了,想把它们追回来恐怕有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