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个人微信
微博二维码
在线留言
《金典》 黄金新闻 黄金广告 黄金品牌展示 黄金制品展销 黄金实时行情 黄金储备 黄金管理经营 黄金科技 黄金教育 黄金仪器仪表 黄金学术论文发布区 黄金政策法规 黄金历史 黄金考古 黄金博物馆 黄金主题公园 黄金用途 黄金业界 黄金媒介 黄金文字 黄金文化 金属学 黄金资源 黄金矿物 黄金生产 黄金产量 黄金加工鉴定 黄金行业标准 参考资料 合作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黄金文化大典 > 金字14字词

湖南茶陵公检法28公斤黄金案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9:16      点击次数:84      文章作者:
——震惊全国司法界的黄金大案。黄金和黄金行业是中国管制最严格、政策开放最迟的商品领域。金灿灿的黄金,既侵蚀着企图在此行业获取暴利者,又考验着中国并不成熟清廉的法制体系。湖南茶陵公检法28公斤黄金案的发生,说明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纵深时期,封闭的黄金管理体制的脆弱一面,同时说明中国法律体制在面对巨大诱人利益时的窘迫。2003年11月10日和11日,央视国际《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条(由记者孙震博和张阳采写、李侗徽编辑、张绍刚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泓教授为嘉宾)令人震惊的消息:2000年8月8日,湖南省茶陵县警方在由江西进入湖南的省道上拦住一辆捷达轿车,并在车上发现28公斤黄金,按照当时的价格,这批黄金价值近300万元。被查获的是辆没上牌子的新车,车上乘客是带着两个孩子的李小英、郭小泽夫妇,他们是与茶陵县相邻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携带着如此大量的黄金,郭、李二人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明手续,而公民个人是不得买卖如此大量黄金的,犯罪嫌疑人李小英、郭小泽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当天,郭、李二人即被拘留,黄金和捷达车被扣押。案发后仅20天,公安局就把7块金锭熔化重新铸成了6块,以20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株洲市人民银行。一位当事人称,当时的茶陵县公安局局长颜惠民在一次请他吃饭时说,黄金变卖后的钱款已被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分掉了。后经审讯,二人承认黄金是从山东买来,准备转卖牟利的。为了运金方便,又在山东买了辆新车。公安侦查终结后不久,茶陵县检察院就将此案起诉到了法院,那可能是茶陵有史以来最大的案件。立案之后就该审理了,茶陵办了这么个大案子,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大家都在等着法院开庭呢,这案子却再也没有下文了。这是怎么回事儿呢?后来知道,被告李小英、郭小泽早就不在茶陵了。原来二人是在提起公诉以后办了取保候审,交给公安局2万元保金回永兴县老家去等候传唤了。法院准备开庭前,给二人下了两次传票,他们应该立即前来,但是他们没来,法院只能裁定中止审理。从那时至今,案子就一直悬着,原因就是郭、李二人的一走了之。那么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呢?难道自己买的28公斤黄金就这样不要了吗?虽然茶陵警方说这二人找不到,但是记者还是决定去找一找,问个究竟。出乎意料,按照拘留证上的地址没费力气我们就找到了。夫妇二人说他们已经对茶陵产生了一种惧怕心理,无论如何不敢再在茶陵停留了。那么这笔黄金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当事人说,这28公斤黄金根本不是他们买的,所以他们才不去出庭。这让人大出意外,黄金不是他们的那是谁的?李小英说是他哥哥让他们从山东带回来的。李小英的哥哥叫李才朵,他是永兴县金银回收总公司的副总经理。郭、李二人说,黄金就是哥哥他们公司拿去山东做业务的,业务没做成,托他们二人从山东带回来,路过茶陵马上就到家的时候被扣下了。果真如此吗?记者去了这家公司。公司的老总证实了这笔业务的存在,而且还说因为业务量大,所以当初才派公司的副总带了那么多黄金去山东。那是笔什么样的业务得用28公斤黄金呢?原来永兴产黄金却没有金矿,企业都是从外地用黄金换取含金的废料,回来再提取更多的黄金,而当初山东平度一家金矿可提供的含金废料有上百吨之多,所以要动用这么多黄金去换。永兴的这种以金换料的业务常年进行,是国家特许批准的,全国人大允许对永兴县三废回收冶炼的金银,可以实行特殊政策,允许其自行销售、回收、冶炼金银。这位行长介绍,金银回收公司如此大宗的黄金被扣县里极为重视,得到消息的当夜县长就召集了紧急会议,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金银回收公司与山东平度市金星金矿达成了以金换料的口头协议后,副总李才朵就带着黄金去了。去了以后发现废料不符合要求,双方的业务最终没有谈成。恰在此时,东北又有业务找到了李经理,他就从山东去了沈阳,托妹妹李小英两口把黄金带回永兴。当时妹妹两口带着孩子在山东沿海旅游,刚买了辆新车,李经理觉得有辆车带黄金非常安全,却忘了把携带黄金的有关手续也交给妹妹,后来就出了事。县里觉得由政府出面,再带齐证明和手续去茶陵解释一下也就可以了,说明李小英经营合法,手续齐全,要求有关部门放车、放人、放货。但是茶陵并不买账,原因是他们的手上有郭小泽、李小英的口供,二人承认黄金是自己从山东买回来的。永兴县政府的廖主任说,这口供其实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刑讯逼供,郭小泽、李小英是实在忍受不住肉体折磨才承认黄金是自己买的。关于这起黄金大案,永兴和茶陵两县对案情的说法是南辕北辙的。永兴县政府那样认定,但茶陵警方的侦查结论却是这样:当初李小英、郭小泽听说山东的黄金便宜,便筹了钱去山东买,大哥李才朵为他们牵线搭桥,在山东招远市的亲戚金小红家拿到了黄金运回湖南被截获,但是事情具体的来龙去脉茶陵警方并没有进一步调查,而且茶陵警方也否认他们曾对郭小泽夫妇采取过刑讯逼供。按这位陈队长的话,有了嫌疑人的口供,这案子的许多细节警方并未再去查实。他们没查,我们决定再去山东查一下。无论案情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这批黄金是从山东上路的。在山东省招远市市郊的后夼村,按照茶陵县公安局的说法,这批黄金就是在这个村子李小英的一个亲戚家进行交易的。根据金小红母女的介绍,黄金是在他们家存放过的,但这并不能推定黄金就是在他家非法交易的,茶陵警方的结论无法证实。28公斤黄金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按照李才朵的说法,这是从湖南带到山东平度金星金矿来换冶炼废渣的,那么这个事实能不能成立呢?我们也来到了平度的金星金矿。在山东平度,永兴方面关于黄金是收回公司拿来换废料的说法得到了印证,而茶陵警方并没来落实这一点。私自买卖黄金并且数量确实也比较大,28公斤,如果能够证明,那么李氏夫妇很有可能真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李小英夫妇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私自买卖黄金罪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如何分析案件中的证据。这个案件中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口供,这是公安局他们提取到的。被告人在接受审讯的时候承认自己是到山东去买了黄金,还讲了一些具体的情节,这是一个证据。另外的就是这个黄金,黄金存在,这是物证。另外还有当时扣押的那辆汽车,汽车作为一个交通工具,也可以算是案件中的一个证据。那么这就是公诉方他所掌握的证据。但是这个案件中还有其他一些证据,我们法律规定,就是侦查机关案件侦查的时候,他不仅要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可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就是要收集全面的证据。如果我们从法理学上讲,这个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就是证明你这个事实主张成立的证据,那反证就是事实主张,证明不成立的那些证据。这个案件中的反证,首先就是这两名被告,实际后来他翻供了,他有另外一种说法,也就是说他实际上不是买卖黄金,而是因为他们到山东招远去,本来要做一笔生意,但是没做成,别人托他们把黄金带回来。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证人,就是山东那个金矿的法人代表。那么他的证言实际是支持了两个被告人后来的那种说法。但是现在茶陵县公安局的证据里面他最强调的是李小英夫妇的那个口供,公安局一看他都说了,所以就肯定是这样了。咱们办案时候太看重口供,就是你有被告人的口供,你现在还有与它相反的证据,那么你这个口供本身的证明力就要大大地降低了。所以说你有一个被告人自愿作出的口供,那么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这个可靠性应该还比较强。但是这种情况下,法律也规定即使他是自愿作出的口供,而且没有相反的证据,那也不能定案。何况在本案中你还有相反的证据。就口供本身,被告人已经又推翻了,而且还有其他那么多的证据与它是相抵触的。记者调查的时候,茶陵县公安局提到了一种说法,这个说法也是让人觉得比较奇怪一种说法,就是他们明确地告诉记者说他们不能肯定这个金块儿是从山东来的,事实上他们所说的这句话和目前他们所说的,李小英夫妇非法经营罪的这种说法彼此是相悖的。他们自己在说彼此抵触的话。从理论上来讲,公安局、检察院如果证明两名被告人有非法经营黄金罪,应该确定那个黄金是不是从山东买来的,但是在本案中,办案人员都承认实际上他不能确定。有些案件事实就是不清楚,从办案来讲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它的证明标准应该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你自己觉得案件事实还不清楚,那么你就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提起公诉的标准也没有达到。所以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怎么能认定他是非法经营罪呢?公安机关也好,检察院也好,审案的过程当中要杜绝或者尽量避免主题先行的方式。咱们国家一直强调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决不能够先入为主,凭自己的想当然。因为如果先入为主办案,主观臆断去断案,很可能造成错案。事实上,这个案子到现在远没有结束,这个故事可以说是刚刚开始。……省道上28公里处被扣下的28公斤黄金到底是谁的,茶陵警方虽认定是李小英、郭小泽从山东非法买回来的,但也承认凭的仅是二人的口供。2003年3月,记者在茶陵县委政法委一位副书记的带领下开始了进一步采访,他说政法委也想弄明白到底是不是有人办错了案子,他也知道法律规定不能仅凭嫌疑人的口供来定案。如果认定这批黄金是郭、李二人非法经营的,那么至少得认定非法交易的情节。但是在茶陵,我们看到公安局这样一份补充侦查的报告,其中说这批黄金是不是从山东购买的查不清楚,只有找到李才朵以后才能够搞清楚。按照警方掌握的线索,这宗黄金非法交易是身为永兴县金银回收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才朵牵线搭桥的。那么抓到李才朵才能弄清真相,这是对的。但是后来李才朵却讲出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情况。原来,茶陵公安的领导曾经跟他秘密见面多次,不但不抓,还一再请他吃饭,最豪华的一次一顿饭吃了四五千块钱。为什么茶陵公安局要请一个必须要抓的人一再吃饭呢?公安局的陈队长承认跟李才朵个人见的面,而每次见面双方都要围绕黄金问题进行谈判。李经理肯定地说,公安局频频请他吃饭的目的就是以当时仍然在押的妹妹妹夫做筹码,逼他代表公司放弃那批黄金,并要写保证书。李才朵一时很犹豫,不写,自己的妹妹、妹夫关押了已经有8个多月,写呢,就意味着公司要损失200多万元。但是,为了妹妹和妹夫能尽早获得自由,李才朵还是写下了保证书。在写下保证书的第二天中午12点前,李经理的妹妹妹夫果然就走出了看守所,而此时案件已经提起公诉,庭审再即。按道理,不应该让二人再离开茶陵,这是不是取保候审的真相呢?陈队长证实了这个细节。李经理说,公安局与他谈判,让他写保证书,说明黄金就是永兴公司的,如果这还不够,他还有铁证,那就是公司铸金用的铁模子。回收公司下属有很多厂,有很多车间,模具倒出来的金子每一家百分之百不一样。但是从公司的铁模子里倒出来的黄金,和在茶陵被扣的金子宽度长度没有一点差耗。李经理憋足了劲等着上法庭去对质,但他万万想不到的是,金块早就没了,他的铁证肯定用不上了。原来在案发后仅20天,公安局就把7块金锭送到省里去熔化掉了,重新铸成了6块,以20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株洲市人民银行。公安局说他们是按照规定才这么做的。而作为物证的这些金块,公安局已经事先拍好了照片。李才朵说这个黄金它是他们这个公司炼的,他会提供一个模具,黄金金水是倒在这里边才形成这个形状的,现在把它熔化掉了,那再怎么来证明他说的话是假的呢?而本案中照片是起不到7块金锭的物证作用的,而黄金的化学性质极为稳定,金块早早地被化掉应当不是因为易腐烂,不好保存。当黄金变成了现钱,本案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也就没了。公安局应当是明白这一点的,那么黄金变现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李经理告诉记者有一次当时的茶陵县公安局局长颜惠民请他吃饭的时候说那些黄金变卖后的钱款已经被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分掉了。颜惠民当时是否说过这些话呢?一个一直跟随着局长参与谈判的公安局部门领导又说出了同样的内情。这位领导说当时不仅公安局让李经理写保证书放弃黄金,还私下里做好计划将黄金变现的钱款分给公安局30%,检察院30%,法院40%。如果不分给检察院,检察院就不起诉,不分给法院,法院就不审判。这位警官所说出的内幕是让人震惊的,如果他说的是真的,那么我们的问题就有了答案。在记者要离开茶陵之前,要求再去看一下那辆被扣押的运黄金的轿车,公安局说车在县财政局。按说司法机关扣押的物品是不能动的,但局长说当初农村税费改革的时候把车动了一次。公安局曾说这车是买来专门运黄金的新车,那么从山东来到茶陵的公里数应当是1000多公里,但现在却远不止这个数了。在车后有两张报纸,打开来看日期居然是2003年2月26日的,看来这车不仅像局长所说的只动过一次。采访结束后,记者的心沉得如同金块,围绕着28公斤耀眼的黄金,在案件中,在人心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许多出乎了我们的预料。黄金就是这个案子一个非常重要的物证,但是这个金块儿被公安局卖了,被公安局熔了,化掉之后重新作新的金锭了。从司法实践上这是不能容忍的事情,最起码是一个严重的错误。物证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它具有特定性,它本身的那些特征。就这个黄金来讲,金块儿色泽本身的一些纹线,它的尺寸等等,这都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的证据。法院的那个法官讲,他们采取了拍照的方式,有些物证可以采取照片的方式来保存,因为可能提取原物确实不合适或者不易于保管,比如地上一些脚印啊,或者一些比较大的物体上的手印,包括易碎易腐烂的这些东西。但是像这个案件中的这种物证不是你照片能够反映出那些具体特征的。你现在化掉了它,那些特征就不可复原了,这个证据的价值现在就灭失了。现在被告方拿出了一个模型,但没法再比对了,没法证明这个金块儿原来就是被告方也就是永兴县金银回收公司他们这个模具所铸造出来的这个金块儿,而这是案件事实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所以这是一个从办案的角度来讲不能容忍的错误。他把这个金子卖了熔了,重新铸了,得了钱,这是什么行为?确实让人难以理解。说老实话,也是让我很震惊的一种行为(何家泓语),我认为公安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不妥当的,如果是有这种利益驱动的话或者说具体一点,就是这个公安局甚至包括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为了私分案件中获得的那些赃款,那这实在是太可怕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恐怕它对我们国家的法制对我们国家的法律所造成的损害那就是非常严重的,如果真是这样,这可真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案子了。当事人可能会不太相信法律,而且老百姓也会不太相信法律。这个黄金是比较大的,除此之外还有比较小的,比方说这个车。这车原本跑了1000多公里,然后就被公安机关给扣了,扣了之后说放到财政局了。当记者再去调查发现已经跑了8000多公里。理论上来讲,公安机关可以把这车扣下来当作物证,扣起来之后它应该是不能动的。既然是物证就应该封存,因为你一旦动的话,首先你就有可能破坏这个物证的有关的特征,它所包含的那些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可能就灭失了。而另外,你扣押它是作为一种与案件有关的一个物证或者赃物也好,而不能把它作为自己来使用。这个案子悬了两年多的时间里,公安机关一直有一个借口,说为什么这个案子最后就一直处于这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因为李小英夫妇在写了这些口供之后就被取保候审,然后法院在以后开庭的时候他们都不来,就因为他们不来,这个案子就被悬在这儿了。应该怎么处理?当然是法院传唤,传唤不来,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公安机关把他抓来,但如果确实找不着的话,当然你也只好悬在这里。但是我(何家泓)现在就感觉是不是本案的办案人员其实就希望这个案子就这么悬在这里,并不是真的想把被告人抓了审判。我觉得这个案子应该到现在没有结束,所以我也希望有关的部门是不是应该认真地查一查就近的28公斤黄金后来变现以后,这个钱到哪里去了,这个案子的发生究竟原因是什么。2003年8月15日,《检察日报》发表本报记者黄建良、通讯员陈玉华的调查文章《话说“黄金案”》,……据记者调查,扣缴的28余公斤黄金经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变价为208万余元。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用电汇的方式将这笔款项打入茶陵县财政局罚没款专用账户。但是,中央一家媒体在报道这起“黄金案”时,从六个方面对茶陵县公、检、法机关提出了批评:一是说李小英、郭小泽是合法经营,是办案人员办了错案;二是指出茶陵县公安局对李、郭二人实行了刑讯逼供;三是认为公安机关不该在办案初期就将黄金熔解,没有保全直接证据;四是说茶陵县公、检、法机关私分了这笔巨额黄金款;五是指责对李、郭二人办理取保候审是故意让案件悬着,以达到私分黄金款的目的;六是指责公安机关故意不抓李才朵,还请李才朵吃过饭。记者经过深入了解,得出的结论是:上述报道是失实的。关于是否合法经营。茶陵县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获取的大量证据证实黄金是非法买来的。曾有某县出具虚假证明,证明其“合法”,但对方已及时纠正了这一错误做法。关于刑讯逼供。茶陵县公安局的办案讯问录像资料齐全,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问题。关于黄金熔解。茶陵县公安机关是在掌握了李小英、郭小泽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后,才将这批黄金送往权威机构进行熔解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黄金的成色和数量。关于“私分赃款”。这笔黄金款由茶陵县公安局依法上缴财政后,至今仍放在茶陵县财政局设在建设银行的罚没款专用账户上。关于取保候审和不抓李才朵请其吃饭等问题。办理取保候审,是因为羁押期已满,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办案人员曾通过李才朵的朋友与其见过面,因当时李才朵的周围埋伏了几十名保镖,警力严重不足致使其逃脱。办案人员不存在请李才朵吃饭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央一家媒体的失实报道严重影响了当地政法机关的形象。茶陵县委有关领导表示,希望将此案的真实情况见诸媒体,以还“黄金案”真相,还干警公道。茶陵黄金案扑朔迷离,当事各方要求查明真相,面对诸多谜团,《潇湘晨报》特派记者常乐于2003年11月13日赶赴茶陵、永兴等地,就此展开了调查采访。在记者面前,郭(小泽)本人显得并不太着急,因为“即使这些黄金要不回来,受到损失的也不是他本人,而是他爱人李小英的哥哥李才朵所在的公司。”相反,郭小泽多次提到的是他和妻子李小英的尴尬身份:按当初离开茶陵县看守所时当地警方给他们办理的取保候审手续,他们夫妻两人至今仍是犯罪嫌疑人;但如果按该县检察院所作的“存疑不诉”的决定,他们又是合法的公民。因为2001年3月30日,在郭小泽夫妇交纳了2万元保证金后,当地警方为他们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记者在茶陵县检察院查阅厚厚4本案卷时发现,就在当地警方为郭小泽夫妇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不久,该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了这一案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并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业内人士认为,此种释放,应当理解为无条件释放。本案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存疑不诉而非相对不诉”,在当事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情况下,上述28公斤黄金理应退回当事人。就这个意义说,黄金被变卖,并不仅仅只是失去了证据,也使茶陵县公安局在接下来处理这一案件时陷入了被动的局面。……有媒体更是言之凿凿地指出,28公斤黄金变卖后的钱款已被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分掉了,其分成比例为公安局30%、检察院30%、法院40%。郭、李二人为何不参加庭审?郭小泽对此作出解释,他们不敢前往茶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怕打,二是这28公斤黄金根本就不是他们买的。郭小泽说,这28公斤黄金把他们夫妇俩给害惨了。如果早知道事情会是这个样子,他当初说什么也不会答应李小英的哥哥李才朵的这一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民携带一定数量的黄金,须持有相关证件。“李才朵将这批黄金让你们带回,为什么没将有关手续放到你们身上?”郭小泽解释,李才朵带着黄金去山东谈业务,但后来没有谈成,东北方面又有其它业务找到了李才朵。李才朵就从山东直接去了沈阳。当时,他和妻子李小英正带着孩子在山东旅游,且在当地买了辆新车。李才朵觉得用车带黄金比较安全,就托他们将黄金带回永兴,但忘了把携带黄金的有关手续交给他们。李才朵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他认为,该县公安局之所以急急忙忙将金块熔化、卖掉,是警方在故意损毁证据,试图让他彻底死了这个念头,最后将208万元巨款据为己有。据李才朵提供的说法,茶陵县公安局有关领导曾多次和他会面,不但不抓,还一再请他吃饭;而李小英夫妇天天在家,也从未有茶陵县公安人员上门找过他们。茶陵警方故意不抓人,就是希望将案件一直悬着,拖着。对于被扣押的捷达车,郭小泽说,新车购买回来后,只跑了山东回到茶陵这一趟,最多在1000公里左右。多出来的公里数,是该县财政局一位负责人将其当作私车用造成的。按规定,司法机关扣押的物品是不能动的,这是常识。2004年7月20-22日,一度震惊国内外的“茶陵黄金案”在茶陵县人民法院进行了3天公开庭审(据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2004-07-26/谢向东),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7月,被告人李才朵打电话指使被告人李小英、郭小泽筹款购买黄金。李、郭认为有利可图,便于同年8月上旬筹集160万元,分多次汇到山东省招远市农业银行李才朵的账户上。李在招远市购买黄金近29公斤,除拿一部分加工成金项链、金手链、金耳环、金戒指外,余下28.5公斤由李、郭开专车从招远市运回郴州永兴。在途经茶陵时,被茶陵县公安局查获。公诉人认为3人非法经营黄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郭小泽、李小英、李才朵共同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2年以上、3年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赃款208万元及一辆捷达小轿车没收上缴国库,并处罚金834万元。被告对上述判决一致不服,并已提起上诉。“黄金案”发展到现在,《检察日报》记者对“黄金案”的调查结论是否解开了人们的谜团?被告对一审判决一致不服而提起的上诉结果会怎样?人们仍然在拭目以待。不过,不管终审结果如何,也不管调查解释的如何完美,茶陵县公安机关着着急急地将这批案件黄金熔解并动用扣押车却怎么也不能说是妥当的,它给政法机关造成的诸多负面影响是永远无法消除的,有时甚至会越抹越黑。“黄金案”发生在湖南,但它影响所及却远远越过了省界甚至国界。这一典型案例考验着我国尚不成熟健全的政法体系,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反省。另见“广州白云公安分局50公斤黄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