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2 17:00:49 点击次数:242 文章作者:
——部门规范。2002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发[2002]41号发布。共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之前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经费来源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落实。1995年12月22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1995〕63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和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