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发布时间:2022-03-02 17:01:15 点击次数:340 文章作者:
——贸易规范文件。2005年3月17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共四章二十八条。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而制定。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11、证券和期货。